【案情简介】:2025年10月9日,职工李某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反映其在职期间少缴住房公积金,要求某公司按规定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公积金。经调查,某公司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为此,中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上门核查,并下发《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书》。
【调查处理】:因该公司与投诉人涉及其他劳务纠纷,情况较为复杂,在中心多次沟通协调和行政检查下,公司经过研究后决定,愿意在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在中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期限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中心调查核实后,会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同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中心可依据《信阳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调解,目的是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助力法治信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