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房金字〔2025〕16号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助力我市城市更新,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优化,具体事项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冻结的;
(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已解除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近三年内无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可共同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自住住宅加装电梯扣除政府补贴后每户(个人)需分摊的金额。具体分摊的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加装电梯材料核定。
三、提取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本人Ⅰ类借记卡;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佐证材料;
(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或加装电梯合同;
(四)加装电梯资金分配方案和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票据。
四、申请时间
自取得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票据后5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4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信房金字〔2024〕22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