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1、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协助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2、人民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注明被查询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完毕后,在查询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上加盖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提供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和不得超过两年的冻结期限)。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办理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后加盖单位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要将人民法院出示的证件、材料复印存档,作为执行依据。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5、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纠纷);
(6)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8)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
(9)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6、各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取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的批复。
7、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严格审核材料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9、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或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不动产及开立结算户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
1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并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
12、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及时执行完毕。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时,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办理。
六、其他
13、各县、区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工作联系,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15、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