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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完善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额度核定方法的通知

  • 中心动态
  • 1206
  •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9:00
  • 来源: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补充完善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额度核定方法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在互助互利基础上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为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稳定健康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核定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早存多贷,多存多贷”原则,鼓励引导广大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尽早缴存,连续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

二、完善核定方法。将原来依据还款能力核定贷款额度的方法,补充调整为依据还款能力和个人缴存余额加缴存年限综合核定贷款额度的方法。

(一)还款能力核定方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缴存余额加缴存年限核定方法:

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14+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之和)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申请之日起正常汇缴的账户余额为准。

2、贷前6个月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

3、已缴存年限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的部分向上取整。

4、已缴存年限须为连续正常缴存年限。因工作变动断缴后6个月(含)内重新立户缴存且及时合并账户的,可接续认定正常缴存。超过6个月的,缴存年限自最近一次开户日起计算。

(三)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限额。

 三、在核定家庭收入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系统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2倍计算。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我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70%做为收入最高标准。开具的收入证明低于这一标准,以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高于这一标准的,按这一标准计算。

四、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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