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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一月一缴的通知

  • 中心动态
  • 1261
  • 发布时间:2016-10-27 17:00:00
  • 来源: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一月一缴的通知

信房金字〔2016〕60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不断发展,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断提高。全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4千余家,缴存人员25万余人。目前全市大部分缴存单位都能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也有部分缴存单位没能按月缴存,有的单位半年甚至一年一缴存,不但给缴存职工带来利息损失,也给缴存者使用住房公积金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一月一缴。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要求,每月按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或集中补缴。

二、 设立过渡期。2017年元月1日至6月30日为缴存过渡期。在此期间,市直各财政供给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要求,逐步实现按月缴存。自2017年7月1日起,当月没有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次月补缴时,我中心将不再受理,由此给你单位职工造成的利息损失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带来的不便,由你单位负全部责任。

三、 市直非财政供给单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逐步做到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 县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也要逐步实现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底前,县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也要全面实现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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