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疑问
姓名郭郭
信件编码GPPS2010094665
信件内容本人上海工作,现打算于老家淮滨买房,现已查得个人征信与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且付首付30%的费用的情况下,现存疑问如下:规定贷款人需寻找到一位本地有稳定工作且有公积金的“担保人”。
一:如有担保人存在:
1、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怎样的义务?
2、担保人作为还款联系人会承担还款义务吗?(担保人的疑虑)
二:不存在担保人:
1、是否可以由担保公司承担?
2、是否可以以房产作为质保或承担担保的条件?
3、是否可以以第三方的资产作为质保或承担担保的条件?
回复部门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20-10-10 15:23:47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本网站《关于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信房金字〔2018〕54号)》要求,异地贷款必须有一名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作为还款联系人,还款联系人的义务是在异地贷款申请人不能正常还款时联系到贷款人,没有要求担保人人,您的贷款以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