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投诉信阳公积金虚假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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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项 |
信件编码 | GPPS240904OXVD |
信件内容 | 回复编号GPPS240508U3EH明确说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划扣但是新县公积金说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公积金划扣不了,是根据哪条规定,说的前后不一致,还是新县公积金中心是独立的信阳公积金的规定不管用 |
回复部门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4-09-04 15:44:55 |
回复内容 | 您好,编号GPPS240508U3EH的回复已经明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划拨的情形有:(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而您所述的(2024)豫1523执4号一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不符合划拨情形,您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