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离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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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刘先生 |
信件编码 | GPPS240811BCGF |
信件内容 | 领导你好 我与前妻结婚后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经过法院审理,我们已经离婚。贷款买的房子归我,我向前妻支付一笔分割款,前妻要求把她的名字从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去掉。我去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必须把剩下的房贷结清,才能办理。经过了解,目前杭州、北京、济南、厦门、武汉、大庆、仙桃以及省内的郑州、洛阳等大中小城市都有“离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变更”相关政策。现在离婚的很多,有很多人面临我这样的问题,离婚后不能从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去掉另一个还款人的名字,导致另一方没有办法用公积金购买住房。请问领导信阳何时能制定类似政策,解决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谢谢领导! |
回复部门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4-08-12 09:28:19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债务履行不因婚姻解除而自动消失,同时住建部也无相关规定。只有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解除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