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离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变更
姓名刘先生
信件编码GPPS240612R-HV
信件内容领导你好

我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最近经过法院审理,我们离婚了。房子归我,我向前妻支付一笔分割款。前妻要求把她得名字从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去除,我去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必须把剩下的房贷结清,才能办理。但是目前我还有47万的房贷没有偿还,离婚时又支付前妻一笔分割款,还要抚养孩子,养家糊口,最近确实没有能力偿还47万贷款。经过了解,目前杭州、北京、济南、厦门、武汉、大庆、仙桃以及省内的郑州、洛阳等大中小城市都有“离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变更”相关政策。目前离婚的很多,也有很多人面临我这样的问题,离婚后不能从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去掉另一个还款人的名字,导致另一方没有办法用公积金购买住房。请问领导信阳是否能制定类似政策,解决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谢谢领导!
回复部门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24-06-12 11:45:40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不动产中心无法解除抵押,在此情形下,也就不能单独取消借款人任何一方的姓名。